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5]04022010005-1-1 | “建宏288”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连云港云宏船舶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 迟伟龙
| 2025年3月8日上午,沧州大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刘光耀、李占军在对漳卫新河水域现 场巡视过程中,发现连云港云宏船舶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建宏288”锚泊于海兴威远船舶制造有限公 司(大口河船厂)前沿河道中。经核实,该船于2025年3月2日从山东东营开航,2025年3月4日驶抵海兴威远 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附近水域锚泊,其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进港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依据《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案由第53项,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属于“一般情节——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对船舶经营人连云港云宏船舶海运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元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3.18 |
2 | 海事罚字[2025]04022010005-1-2 | “建宏288”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丁庆有 | 迟伟龙
| 2025年3月8日上午,沧州大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刘光耀、李占军在对漳卫新河水域现 场巡视过程中,发现连云港云宏船舶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建宏288”锚泊于海兴威远船舶制造有限公 司(大口河船厂)前沿河道中。经核实,该船于2025年3月2日从山东东营开航,2025年3月4日驶抵海兴威远 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附近水域锚泊,其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进港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依据《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案由第53项,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属于“一般情节——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对船长丁庆有(兼责任船员)罚款人民币2000元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