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凯发app官网

沧州海事局  2025-04-18 11:03:09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5]04022010016-1-1

“宏达油58”轮未按照规定

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顾金海芜湖元盛船务有限公司、唐善定

史华飞

2025年4月1日,沧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黄骅港海丰油品码头对芜湖元

盛船务有限公司、唐善定所有的“宏达油58”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第13航次从泉州开往黄骅港的开

航前自查表只填写了通用部分,未填写液货船专项部分,经进一步核实,液货船专项部分未开展自查,该轮

涉嫌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违法行为(未导致事故或险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62,对“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情形的罚款幅度为3000-4000元。本案对船舶所有人芜湖元盛船务有限公司、唐善定罚款人民币3500元

缴纳罚款,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20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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