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凯发app官网

河北海事局  2025-02-21 11:59:03

r-03                           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实施公开部门:  秦皇岛东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522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4]04012010008-1-1

 

 

 

 

“中航海”轮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行为案

 

李*刚


 2024年11月19日0930时,江苏德亿通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中航海”轮,在秦皇岛渤海船务4号泊位离港起锚过程中,锚链发生断裂,约2节锚链及左锚丢失入海,无人员伤亡,无环境污染,经济损失2万元,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小)。事故发生后,该轮船长李*刚立即报告公司,公司考虑港池内操作空间有限,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指示船长李*刚负责将船舶安全驶往锚地抛锚并等待后续安排,并约定由公司负责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相关事宜。当日1345时,秦皇岛东港海事处电话询问锚链断裂情况,船长李*刚方才知道公司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长李*刚立即主动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了锚链断裂及丢锚的详细过程,为后续海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左锚及锚链打捞、通航环境恢复等工作奠定了基础,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船长李*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中航海”轮存在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李*刚作为海船船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暂扣适任证书贰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35 项裁量基准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秦皇岛海事局

2025.02.21

2

海事罚字[2024]04012010008-1-1

 

 

 

 

“中航海”轮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行为案

江苏德亿通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宋*国

2024年11月19日0930时,江苏德亿通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中航海”轮,在秦皇岛渤海船务4号泊位离港起锚过程中,锚链发生断裂,约2节锚链及左锚丢失入海,无人员伤亡,无环境污染,经济损失2万元,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小)。事故发生后,该轮船长李*刚立即报告公司,公司考虑港池内操作空间有限,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指示船长李*刚负责将船舶安全驶往锚地抛锚并等待后续安排,并约定由公司负责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相关事宜。随后,公司人员忙于联系、安排打捞左锚及锚链等相关事宜而忽略了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航海”轮存在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江苏德亿通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35 项裁量基准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秦皇岛海事局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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