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秦皇岛山海关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5年3月1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12030013-1 | “金业99”轮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 | 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 | 陈*进 | 2024年11月11日,山海关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泊于山海关船厂17号泊位的“金业99”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该轮《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船上溢油应急设备清单要求配备吸油棉30公斤,该轮实际配备吸油棉10公斤。该轮《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船上溢油应急设备清单要求配备棉纱100公斤,该轮实际配备棉纱40公斤。“金业99”轮存在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八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金业99”轮本次航行中,发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联系海事执法人员,积极按照现场执法人员要求于当日补齐了防污染物资,没有造成事故,并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 给予天津市金业海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特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到银行缴纳罚款,15日内。
| 秦皇岛海事局
| 202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