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须知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3.定义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
4.职责
4.1听证主持人
4.1.1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
4.1.2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4.1.3对听证会参加人员就申请的许可事项及适用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询问。
4.1.4决定听证会的其他事项。
4.2许可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及人员
4.2.1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2.2审查需要向社会公告听证的许可事项并提出听证方案。
4.2.3受理许可听证申请及听证人员登记。
4.2.4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出席听证会,如实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法律证据,理由等听证内容。
4.3记录员: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相关听证事务,真实全面记录听证情况。
5.实施
5.1基本要求
5.1.1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具体许可业务承办部门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
5.1.3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公开听证。
5.1.4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5.2 本事项的实施详见《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
6.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6.1《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中的执法依据。
7.工作记录
7.1海事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告知书(略)
7.2海事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略)
7.3海事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