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等。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唐山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适用于其他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3.适用于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组织、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四)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业务上受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一)应急领导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海上搜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
2.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拟定海上搜救预算;
4.指定海上搜救力量;
5.指导社会搜救力量建设;
6.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7.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
8.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表扬、奖励工作;
9.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10.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
11.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沿海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唐山军分区: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军分区首长指挥组织相关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谣言澄清、舆情处置,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统筹做好网上舆情管控。
4.市教育局: 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宣教内容。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保障陆上相关道路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保障和便利;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做好船舶火灾扑救,救助遇险人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凯发app官网的技术支持。
7.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存储、运输及火化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行动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反应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凯发app官网的技术支持;协助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1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调海上险情区域(a级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4.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15.市外办:负责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协助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6.市委台办:协调做好海上获救台湾同胞的送返、联络及死亡、失踪台湾同胞的善后工作。
17.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协调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负责组织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1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及海洋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海上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19.唐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曹妃甸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为获救出入境人员办理边防检查手续,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为参与救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提供登轮、搭靠等便利。
20.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港口所属船舶落实应急反应制度;组织港口、专业码头进行紧急装卸作业。
21.河北省唐山无线电监督执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干扰事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
22.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23.唐山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24.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秦皇岛航标处、天津海事测绘中心:做好海上搜救行动航海保障凯发app官网的技术支持工作;在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25.沿海各县区政府(乐亭县政府、曹妃甸区政府、丰南区政府、滦南县政府、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国际旅游岛管委会):负责县区搜救分中心运行管理;制定行政区域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
26.市近海救援志愿者协会:服从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参加海上救援行动;组织开展日常性海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普及推广活动。
(三)运行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两个海上搜救办公室和一个内河搜救办公室。海上搜救办公室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曹妃甸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开展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两个海上搜救办公室对应海上搜救责任区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划定,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内河搜救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担任。
(四)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市海上搜救中心、沿海各县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沿海各县区海上搜救分中心业务上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沿海各县区海上搜救分中心由当地县区政府组建,主要职责:
1.制定本县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县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内发生在近岸浅水区、入海河口、岸滩等区域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县区海上搜救应急演习、演练工作;
7.组织本县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县区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咨询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1.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危险品、海洋工程、港口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水文、气象、安全管理和法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主要职责是:
(1)在有关搜救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定、制度和程序;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议,提出指导性建议。
2.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指有关航海学会、中国船级社相应机构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逐步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六)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七)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或现场指挥报告;
4.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八)应急工作组
根据海上险情实际和搜救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必要时可成立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媒体联络组、社会维稳组、善后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牵头,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实施搜寻救助方案,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2.现场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唐山海警局、唐山军分区、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秦皇岛航标处、天津海事测绘中心等单位参加。负责执行综合协调组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并报告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参加。负责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物资、设备的供应,为搜救行动提供交通运输、通信、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4.媒体联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进展、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搜救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市民政局、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唐山海警局、唐山军分区、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海上搜救行动期间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及相关重要部门的警戒;做好遇难(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委台办、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唐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曹妃甸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单位参加。负责海上搜救行动的后续处置工作;做好遇险(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死亡及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7.医疗救助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委员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事发地县区政府、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等单位参加。负责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保障。
(九)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一)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信息监测与通报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海洋、自然资源等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渔业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三)预警支持系统
1.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2.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3.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四)解除海上风险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解除海上风险预警,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一)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唐山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按照《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同级政府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向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一)应急响应
1.报警信息接收
海上搜救机构在接到海上险情报警信息后,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常规信息:船舶、设施或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凯发app官网的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凯发app官网的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
(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
(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
(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天气状况,水深,海底底质等。
(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2.险情信息处理
(1)信息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①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
②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③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管理机构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④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⑤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⑥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⑦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进行核实;
⑧其他途径。
(2)对于经核实后发现险情信息不真实的,进行记录后,险情排除。
(3)险情信息上报
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②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③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在采取搜救行动同时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④最初接到海上险情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止;
⑤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
⑥接收到火灾、爆炸海上险情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并向消防部门转警,同时跟踪收集险情进展情况;
⑦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海警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3.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原则
①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重大海上突发事件、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②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③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④分级响应,不影响各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2)分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
ⅰ级响应时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相应的协调工作。
②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
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对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提出的升级响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认为需要直接组织时升为ⅱ级响应。
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支持开展应急响应。
③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支持开展应急响应。
④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及时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在近岸浅水区、入海河口、岸滩等区域发生的海上险情,由责任区内相应县(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具体负责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4.唐山市海上险情信息处置与控制流程图(见附图二)
(二)应急处置
1.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①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②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的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以及应急力量的安全因素;
③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④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⑤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⑥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的职责;
⑦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⑧组织、协调有关后期处置工作。
(2)应急指令内容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险情种类、遇险者的情况及所需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②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③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④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⑤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⑥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⑦其他必要的信息。
2.现场指挥行动
(1)迅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应急指挥机构;
(2)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3)具体组织、协调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4)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
(5)确定现场通信方式,协调搜救现场通信;
(6)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搜救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提出增加或减少搜救力量的建议,提出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7)组织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详细记录,并总结现场应急搜救工作,报告搜救机构。
3.海上应急搜救力量行动
(1)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数量、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中,随时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4)向现场指挥提出搜救行动建议;
(5)协助现场指挥对现场搜救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4.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1)方案评估、调整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分析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2)评估方式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应急行动进行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①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②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③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3)评估内容
①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②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③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④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⑤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⑥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见附图三)
(四)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终止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暂时中止海上搜救行动。在限制条件缓解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搜救行动。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4.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作出恢复搜救决定。
5.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决定,按本预案海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告相关规定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五)安全防护
1.应急搜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应为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发生涉及火灾、化学品、危险品等高风险海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部门应特别加强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应急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六)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原则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险情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健康状况、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及防疫工作。
2.获救人员的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事办或台办协助处置。
3.死亡人员的处置
公安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身份的确认和死亡人员的处置,民政部门负责遇难者遗体存储、运输及火化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政府外事办或台办协助处置。
(二)社会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遇险人员或者遇难人员家庭,由急难发生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根据困难情形,提供相应社会救助保障。
(三)搜救后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在搜救行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协助上级搜救机构完成重大及以上等级和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划定应急避险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1.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4)唐山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应协助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应急机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的定位服务。
2.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海上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
市海上搜救中心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名单等信息,编制《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通讯录》。
(三)应急力量和资源保障
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指定全市海上搜救力量。
(2)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搜救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3)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4)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2.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3.应急医疗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联动机制应符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4.应急治安保障
在有关重大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公安部门和海警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应急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海上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政府承担为主。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海上险情,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申请,市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6.应急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应确保海上搜救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
7.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海上险情时,由市政府或当地县(市、区)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险情应急救援。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2.培训
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3.演习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举行海上搜救演习。每3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市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每年举行一次水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练或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县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演习进行评估,根据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五)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积极参加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上搜救机构报当地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编制、发布
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队和部门意见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二)评审
海上搜救机构定期组织人员对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形成评审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发现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三)修订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海上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备案
本应急预案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简称险情,亦称为海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图一:
唐山市海上搜救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