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 13日,《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自 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河北省港口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我局辖区船舶进出港达30.7万艘次,“三港四区”货物吞吐量达13.6亿吨。其中,唐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辖区水域船舶交通流量大、通航密度高。河北省辖区入海河口众多,河海相连,海上旅游、海洋牧场、海上垂钓、乘潮赶海等海上休闲娱乐新业态发展迅猛,涉海活动和海上运输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传统风险与新业态发展风险交织。同时,河北省海域大风、大雾、大浪等影响海上船舶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次数有增无减,海上通航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带来的不确定性海上风险明显增加。2020年至2023年,我省共处置海上险情202起,遇险人员1832人、遇险船舶125艘次,平均每7天发生1起险情,每天有1人在海上遇险,每月有3艘船舶在海上遇险。
现行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自 2010年公布施行后,对维护我省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民群众生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已施行14年,特别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并设立“海上搜寻救助”专章后,原《规定》的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结合上述情况,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与原《规定》在框架结构上保持一致,由7章43条修改为7章46条,新增11条,合并2条,删除7条,修改完善38条,保留5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海上搜救体制机制方面。
1.更新海上搜救原则。《规定》以保障海上遇险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以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搜救原则。《规定》进一步强调保护海洋环境、控制海域污染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
2.压实搜救责任体系。一是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省、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海上搜救中心,实现三级海上应急机构设置;二是落实预防与应对海上险情的属地责任,明确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三是进一步明确搜救职责,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切实构建一个职责清晰、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海上搜救责任体系。
(二)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和保障水平方面。
1.强化资金保障。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事业捐赠财物或提供凯发app官网的技术支持。
2.强化装备、技术支撑。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可用于海上搜救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
3.强化社会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社会搜救力量建设;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表扬、奖励工作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
4.强化应急演习演练。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上搜救演习演练,作为应急行动、预案建设、总结评估的基础。
5.强化对参与搜救力量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为参加海上搜救的人员开发专属险种和服务。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人员。对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给予抚恤优待。
(三)海上搜救规范化专业化方面。
1.加强预警监测工作。进一步明确气象、海洋等监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海况、水文等专业预警信息。
2.加强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地位。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及时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服从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令,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
3.加强海上搜救专家支持。明确设立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的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应急行动支持。
4.加强医疗救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收治伤病人员等任务。
5.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信息公开和社会舆情,明确海上搜救信息发布主体是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
此外,《规定》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的搜救工作不再参照执行,对法律责任部分予以了修改,对部分条款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相关文件: